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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進入大陸地區申請相關規定

說明:
1.依據本府113年12月25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32557756號函轉內政部113年12月20日內授移字第1130935802號函辦理。
2.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9條、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(下稱本辦法)及「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」規定,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,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,並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,依規定申請許可,始得進入大陸地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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