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導:有關公務人員(含教育人員)及本市非編制人員不得有赴陸設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申領陸方身分證、定居證及居住證之情事。
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2月19日部法三字第11457913981號、同年月20日部法三字第1145795512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同年月19日總處培字第1143021621號、同年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122231號等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。
二、依前開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函略以,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,即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之情形,從而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;且其規範之對象包含各機關(構)學校之公務人員、聘任人員、約聘僱人員、約用人員及技工、工友、駕駛、駐衛警,及政府所屬之法人、團體、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。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編制人員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,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僱用為非編制人員。
三、詳情請自行下載附檔解壓縮後參閱。
二、依前開銓敘部及人事總處函略以,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,即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所定喪失擔任公職權利之情形,從而亦屬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0款所定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;且其規範之對象包含各機關(構)學校之公務人員、聘任人員、約聘僱人員、約用人員及技工、工友、駕駛、駐衛警,及政府所屬之法人、團體、公營事業機構等相關人員。另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非編制人員管理要點第5點規定,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僱用為非編制人員。
三、詳情請自行下載附檔解壓縮後參閱。
瀏覽數: